【抗暴之戰】社工指監警會查事實屬越權提覆核 高院同意條例沒明文授權 決定受理案件

蘋果日報 2019/12/20 14:40

監警會司法覆核反送中抗暴之戰社工呂智恆

【更新】
監警會今年7月對反送中運動展開調查,一直被政府引用作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借口。社工呂智恆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監警會職能不包括主動調查事件,對反送中「尋找事實」屬越權。案件今進行覆核許可聆訊,申請方指立法會當年審議監警會條例草案時,已質疑監警會不應有查找事實的權力,否則可能與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矛盾,引起混淆。法官下午宣佈受理案件。
法官楊家雄即日書面頒佈決定,批出覆核許可。楊官指《監警會條例》沒有明文授權監警會就某事主動調查事實,加上立法會當年認為不宜賦予監警會調查權,故申請人的挑戰屬於可合理爭辯。
倘最終發現監警會無調查權 報告屬越權資訊
判詞引述申請人呈堂的《監警會條例》法案委員會文件,立法會當年認為不宜賦予監警會調查權,理由包括如此一來監警會需要設立調查隊,及可能導致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對事實持不同版本,引起混淆。法官指監警會的代表大律師稱按《監警會條例》第8(2)條,監警會執行職能時有權調查事實,此說會引致立法會當年所指的混淆,同時不太脗合監警會目前不設調查隊伍的架構。法官認為有需要更仔細探討監警會的陳詞。
法官續指,監警會已開始運用調查權,撰寫擬呈交給特首的報告,倘若最終發現監警會其實無權,便意味報告包含越權取得的資訊,故他認為目前已可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方陳詞指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的職責是監察警務處處長處理投訴的手法,及找出警隊處理投訴的常規和程序有何不足之處;查找不同事件牽涉的事實,屬於警隊的職責。申請方認為,監警會主動調查反送中運動的事實,邀請公眾和傳媒提供資料乃屬越權。監警會早前特設的海外專家小組以「調查權力不足」為由辭任,亦佐證了監警會正進行事實調查。
另外,申請方指假如公眾既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又向監警會提供資料,兩者查找出來的事實可能不同,引起混淆;這亦是當年立法會認為不應賦予監警會調查權的理由。
監警會:若法庭受理會損害運作
監警會一方反駁,立法會認為不適宜賦予的,是針對特定投訴的調查權,但現在監警會並非調查個案。監警會進行是次審視工作,是因為如果對近月公眾事件背景欠缺整全圖像,監警會將難以履行職責,監察警方處理投訴。按《監警會條例》第8(2)條,監警會可作出有助執行職能或過程中有需要的「所有事情」。事實上立法會考慮到監警會的需要,故法例容許監警會覆檢投訴報告時會見任何有幫助的人。
監警會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太遲,因監警會的工作已展開且已完成了一些工作,但一直不知有人質疑它缺乏權力,若法庭受理本案會損害監警會運作。
【案件編號:HCAL2924/19】
記者勞東來
-----------------------------
【匿名港警爆大鑊】
韓國KBS時事節目《時事直擊:香港 被自殺》
一按即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