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間挪用親戚總值1.1億元股票 七旬女經紀判囚11年3個月
巫秀華證券經紀串謀偷竊
七旬女經紀早年串同證券行交收女文員,利用表弟及家姑胞妹交給她看管的證券戶口,挪用客戶總值1.1億元股份,出售套現,並於證券公司電腦系統輸入虛假存賬記項,藉以掩飾犯罪行為。公司事隔7年始揭發事件報警,並須動用1.56億元購回股票賠償客戶,同年結業。涉案兩女被捕後先後認罪,案中主腦女經紀今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1年3個月,交收女文員則判監7年半。
首被告巫秀華(73歲)和次被告許芳婷(44歲),分別為中華太平洋證券有限公司的客戶經紀和交收文員,於2005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間犯案。兩人承認串謀偷竊及串謀詐騙兩罪。
首被告求情稱,由於有兩名客戶輸掉300萬元後「走數」,連累她要向公司填數,於是在次被告的建議下犯案。次被告則指要支付家人醫藥費及生活費。惟法官認為以上全非求情理由,又指首被告在事件曝光前離港,直至翌年返港才於機場被捕,雖然她聲稱離港只為探望兒子,但理由不具說服力,而且案件審期亦因她而要兩度延後。
至於兩被告在早前求情時互指對方才是案中主腦,法官今指出,雖然認為首被告是主腦,但指兩名被告共同犯案,造成公司損失,誰是主腦實沒有分別。本案經精心策劃,犯案歷時7年,涉款數目鉅大,性質嚴重。惟考慮到首被告年紀大及認罪,判她入獄11年3個月;次被告則因一早認罪,且向警方供出事件,亦願頂證首被告,故判監7年半。
案情指,巫的家姑胞妹和身在澳洲的表弟,分別於1995年和2003年應巫的要求,於涉案公司開設證券戶口及銀行戶口,並授權巫可控制賬戶,月結單亦寄到巫的寓所,兩人對賬戶內的交易並不知情。案發期間,兩人的月結單顯示共有421次虛假存賬紀錄,涉及價值1.1億元的股票。巫又與許於電腦系統中輸入虛假記項作掩飾,其間並提供虛假的月結單。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陳思敬庭外稱,相信判刑對同類案件可起阻嚇作用。他呼籲證券業界應加強監管,包括定期巡查,以及委託獨立專業會計及核數師進行監察,以減少員工作出違規操守行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