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作俑者 - 吳靄儀

蘋果日報 2002/01/16 00:00


居權案終於宣判。終院在判決書中對特區政府沒有用上一個指責的字眼,但每一項裁決,都清楚顯示法院的結論是行政當局行事不符合平、合法、合理原則,在公開作出承諾之後又置承諾於不顧,是濫用權力,違反法治。
這些都是十分嚴重的結論,比甚麼責備都來得嚴重。這場官司纏繞四年多,牽涉幾千人,在過程中令司法制度及法治受到衝擊,對喪失居留權的人士來說損失無可彌補,對政府來說信譽徹底毀壞,整個社會受到困擾分化,入境處縱火事件,更釀成人命傷亡的慘劇——這種種沉重的代價,究竟為的是甚麼呢?
整件事的起源,是基本法賦予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特區政府為了防止大量內地人湧到香港,於是自以為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藉着一個非民主選舉的臨時立法會,通過法例,一面不承認某些類別港人子女的居留權,一面強制性使有居留權的子女也要受入境限制,以為法例條文寫得密不通風就必能達到目的,結果被終院裁定為違反港人子女的基本權利而不合憲。
整件事是因不正視基本權利而發生。但發生之後,仍然相信可以藉政治權力而強使司法制度就範,捨修改基本法而踏上釋法的不歸路,原先目的又是求快刀斬亂麻,結果卻落得愈斬愈亂。特區政府,是否應深自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