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光昨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立法建議有清晰指引,其中截取通訊要由法官授權,在透明度方面已較現行機制有進步,亦有監察機制回應市民關注,當局會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以免影響執法。他又否認今次立法建議與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有關。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要求當局釐清監聽行動侵犯性高低的準則,議員梁國雄則希望被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者最終可得悉曾被監察。律師會昨亦去函該委員會,指當局建議容許執法機關每宗截取通訊個案有三個月時限是過長。
李少光回應稱,現時執法機關每宗截取通訊個案平均時限為三至六個月,九六年法改會就截取通訊報告亦建議以九十日為限,他認為三個月是最低時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