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被告吳文傑(41歲)早前被裁定「沒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成,裁判官指吳為個人私利,有計劃地製造假車牌,方便停泊電單車,知法犯法。此案或許會令其失去警隊的工作,白費多年在警隊的努力,惟他咎由自取。吳亦沒有如實向警方透露就是涉案的司機,可判處18個星期監禁。惟裁判官表示無論如何,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亦已扣押四星期,最終判處社會服務令。吳出庭自辯時自稱患精神病,惟辯方求情指,精神科醫生判斷他的精神狀況適合社會服務令。
另一案的被告陳毓鈞(48歲),去年初被裁定六項欺詐罪成判監10個月。他早前上訴得直重審,再次被判六罪罪成,2009至2013年間向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欠債借貸紀錄,六度申請貸款合共50萬元,報告顯示陳有悔意,有太太支持,沒有案底,當差28年,曾因本案被囚禁三個月,並已還清欠款,感化官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指陳填寫表格時刻意不申報欠債紀錄,涉及不誠實行為;惟考慮到陳服務警隊多年,並不是存心借錢不還,亦已還清欠款,接納他有悔意,並指他轉任私人司機,收入會較以前低,其妻健康欠佳難找工作,陳責任重大,故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1422/18,ESCC689/18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