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論壇︱黎智英案 法律界只能瞎子摸象 (香港大律師 K )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香港政府收押一事,廣受關注,尤其他被控《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下「勾結境外勢力」的罪名,更是法例於本年7月1日頒佈以來的第一宗。很多人都想知,下一步會怎樣?
但這個問題,就算是香港頂尖的刑法專家,恐怕也沒有多少人說得準。畢竟,這個《港區國安法》,既不是英國留下來的法律,又不是經本地立法會通過的,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加插入來,事前香港大眾甚至連草案也沒有看過。法例當中的用詞,很多並不是英式普通法下的慣用詞。舉例,如果說「串謀」犯罪,普通法下你可以找到一大堆案例告訴你何謂「串謀」,亦即甚麼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但黎智英被控的「勾結境外勢力」中的「勾結」,卻不是普通法的慣用詞,幾乎沒有案例可循。
再者,目前控方聲稱他們還在調查,最終究竟以甚麼理據去告,現在還是未知之數。黎智英現在面對的,是第29(4)條,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或)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簡單來說,即是尋求外國制裁香港以至大陸。如果傳媒報道正確的話,目前控方在庭上宣讀控罪書中,似乎還沒有詳細交代黎怎樣在《港區國安法》推出後尋求外國制裁,因此外界現時只可以像瞎子摸象一樣的去猜。
目前,初級法院並不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而黎已經向上級法院再行申請,成功與否又是另一未知之數,尤其特區政府向黎提出多宗控罪。而且就保釋這點,《港區國安法》又有別於一般做法,因為,第42條特別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似乎是先假設不得保釋,跟一般先假設應予保釋的原則不太一樣。
而最令人忐忑的,當然就是黎智英會不會被送到中國大陸去審了。雖然《港區國安法》聲明大部分案件會留在香港審理,但根據第55及56條,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或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案件可以改由大陸法院去審,用的程序,也不再是香港的,而是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黎智英被指勾結境外勢力,而且他確實跟西方政界有些聯繫,那又算不算「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的?如上述,由於《港區國安法》是由大陸移植過來,沒有案例可尋,因此大家又只得瞎子摸象。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根據其第65條,《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根據第62條,《港區國安法》跟其他香港法例不一致的話,《港區國安法》優先,當中似乎包括香港的《基本法》,畢竟《基本法》本身的解釋權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上。簡單來說,在《港區國安法》面前,其他香港法律要讓路的通通都要讓路。因此,要以香港慣用的英式普通法的角度去剖釋黎智英一案,實在不容易,甚至是恍如隔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