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督察形容岳男為「有凶暴性嘅人」 逃跑時曾使出四両撥千斤
襲警拒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以晉岳男抗暴之戰救手足
「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疑為救其他示威者,用伸縮棍打警察。他先後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拒捕罪受審。遇襲督察馬智聖今午繼續作供,指陳在逃跑時使出一招「四両撥千斤」,撥開企圖扯住他的高級警司,導致兩警相撞。馬又指陳是「有凶暴性嘅人」,故須替他反手鎖上手銬;若被告不掙扎、平靜地接受制服、「乖乖地」扣上手銬,警方毋須使用武力。
法庭今午播放網上擷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有人高叫「冷靜」,馬智聖指那人意在叫警方「唔好濫用武力」;惟馬否認當時在場警員曾濫用或使用非法武力,只因被告陳以晉(19歲)不理在場警員多次警告,不斷掙扎,警員才會使用武力。
辯方盤問時直言,被告遭制服期間雙手撐地,未必是想逃走,可能只是想站起來。馬不認同辯方說法,重申當時被告全程不斷掙扎,雙腳和全身不斷發力,正正是為了逃走;若非如此,他根本不需使用包括警棍在內的武器以控制被告。
遇襲督察一度供稱被告傷勢或由同袍造成 及後改口指不清楚
馬同意片段可見被告最後被制服時頭部流血,但馬否認被告頭部的傷勢是由他在停車場以警棍還擊時所造成。馬聲言自己當時是瞄着被告左上臂來打,並擊中被告肩部和身體部份,惟他講不清到底打中那個部位。
馬更一度指出,有份截停被告的警員17678曾將被告壓在牆上,不排除被告傷勢在此時造成;惟馬後來又澄清,不知被告何時受傷,最大可能是被告事後「撞到嘢」而受傷。
馬又自言骨折傷勢已大致痊癒。他說不能分辨被告當時是否「專登」踩他而導致他扭傷。但馬稱,被告逃跑時曾經使出「四両撥千斤」,將撲上前並企圖扯住被告的時任高級警司林鴻釧撥開,導致林撞倒正追截被告的馬。
辯方指,當時已有包括林鴻釧、警員17678、警長1113三個人制服被告,馬大可只是用手、而非用警棍打被告背部。馬否認打被告,聲稱只是見同袍制服被告不成,他才以警棍壓向被告背部以協助制服,更稱因被告可能隨時發難,如他放下警棍,有可能反遭襲擊,沒必要多此一舉。
馬又謂,片段可見警員17678曾多次警告被告「唔好反抗,否則使用武力」。馬亦強調現場聽到有人稱「搶警棍」,但承認在片段中聽不到。
辯方稱,其實當時警員大可先為雙手放前的被告上手銬。馬引用《警察通例》稱,除非疑犯是婦嬬、孕婦,或者身體畸型,才會衡量以前扣方式上手銬:但鑑於被告的凶暴性,「對於有凶暴性嘅人,佢哋嘅反抗係好大」,要制服他便要使用相當的武力,4至5個人才能做到,加上被告曾襲警及逃走,利用後扣方式更為適合。
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但他否認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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