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中心稱,去年共接獲16宗零售商更改食品有效食用日期的投訴。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如在其標籤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檔案編號:012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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