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亦指出,警方曾經在騷亂現場施以「超時」及「無差別」的武力,在9月7、8日的示威活動中,現場有近百名記者、急救員、觀察員,均穿上反光背心,有明顯標記識別身份,警察卻不分青紅皂白向這批人士施放胡椒噴劑及發射胡椒球彈。觀察員更發現,警方曾在施放催淚彈後,才舉旗警告現場人士將發射催淚彈。
即使在示威者幾乎絕迹的街道上,警方還是大規模發射催淚彈,煙霧飄向附近居民密集的地方,殃及無辜市民。組織指出,警方原意為驅散示威者,但這樣肆意使用武力,只會適得其反,引致武力抗爭升級。
組織強調,根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警方使用武力時應仔細平衡風險,有責任先與示威者對話,盡量減少使用武力。報告亦指出,執法者通常有酌情權決定是否針對一些輕微罪行採取行動,尤其在處理示威活動時,酌情權十分重要;一旦警方為了輕微罪行而執法,或者隨意拘留一些沒有犯罪的人,可能會激發公眾反彈,令情況急速惡化。
■記者陳詠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