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教院校董會條例,特首會委任1至3名公眾人士進入校董會,教資會則負責作為院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教統局局長與教院校長等應定期開會、溝通等。
教院聆訊委員會的律師團總結陳詞稱,政府不應有意圖直接指令院校,但政府安排公眾人士任校董作溝通工具,明顯未能發揮作用。
委員會建議改善教院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及關係,包括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協助下,成立一個委員會或論壇,代表院校向政府表達意見。
律師團稱,若教院和政府存有信任,便不存在不和,但現時雙方缺乏互信,故建議當院校與政府之間關係僵持,教資會主席應發揮其角色,協助雙方溝通,糾正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