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判刑應只針對一項詐騙罪,涉案時間不長,被告快將50歲,過往品格良好,將來難以再展所長。被告獲前電盈主席張永霖及家人等撰寫求情信,指他工作勤奮,責任心重,參與社會事務,被告已獲妻子原諒,須供養妻子及情婦共四名子女,負擔沉重,希望獲得輕判。
控方指被告林星強(48歲)於04年至05年間,與在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任合夥人兼舊同學樂正風(67歲)商量,假意聘用台灣情婦謝詠雪(43歲)在會計師樓工作,藉以申請工作簽證,讓她留港照顧兩女。而林造假單騙取電盈43萬元作「會計費」,補貼情婦薪金開支。原為同案被告的謝及樂,早前獲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釋放。
案件編號:DCCC12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