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業位於秀茂坪曉明閣,原業主、即本案被告葉紅,1997年從前夫取得物業。葉與女兒一直居住在單位,直至2002年搬走,之後她間中會返回舊居取信,不過她自2008年中便再沒回去。葉2015年搭小巴經過舊居,抬頭一望發現單位有人晾衫,才知單位已被出售。
因葉欠交7年管理費及維修費,法團在2012年興訟土地審裁處向葉追討5.9萬元欠款,土審判法團勝訴。
由於葉仍欠款,法團展開絕對押記令程序,同時將法庭文件插入葉於曉明閣單位信箱,法庭最終在2013年中發出售樓令,單位於同年9月透過拍賣以298萬元售予新業主張燕琴。
葉稱對欠款、追討欠款的官司及申請售樓令聆訊全不知情,若她知道,她會還錢以保留業權。她質疑申請售樓令過程欠妥當,要求擱置售樓令。
暫委法官何展鵬認同申請過程不當,但指葉承認欠款,而且是她拖欠管理費在先,加上新業主是以合法途徑購買單位,故不認為應行使酌情權擱置售樓令。據了解,扣除欠款及行政費,售樓餘款由法庭保管。
律師楊雲峰接受查詢時解釋,一般而言,債主一方要說服法庭他們已盡全力、試過不同方法也未能聯絡欠債業主,法庭才會下售樓令,售樓令不能輕率發出。若單位已出售,受影響舊業主可考慮提訴訟索償。
案件編號:HCMP735/13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