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房委會是有十足把握贏官司了,只是等不及,於是拿出一把鈔票出來,跟盧少蘭這個老太婆講:「嗱,怕你多過怕鬼,畀你打官司啦!不過,你要配合我哋嘅行動,向終審法院申請縮短訴訟程序,重有,唔准再搞花款,唔准節外生枝!」
這也算法治精神嗎?哪有這樣打官司的?這樣打官司,擺明就是用錢解決麻煩。老太婆你癲,我畀錢你癲夠佢啦!癲完乖乖返屋企食糖糖,唔好再搞嘢啦唔該!房委會為甚麼不明白「事緩則圓」的道理,修養差成這樣?既然知道最多再等二十二個月就可以解決問題了,為甚麼不乾脆以不變應萬變,耐心等待呢?
你知道為甚麼嗎?因為,這官司筆錢,是你跟我的,他們拿了你跟我的錢去跟個老太婆瞎搞,一點不心痛。要是這筆官司錢要孫明揚拿出來,你以為他會如此豪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