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門外縱火後遺下銀包 無業漢報失令身份敗露判囚54個月
縱火大欖涌村黃銚汶
歹徒受人指使,收下一萬元酬勞後,兩度毀壞一間餐廳的門外玻璃,其後更將行動升級,在餐廳門外縱火,但逃離現場時遺下銀包,其後到警署報失,終因身份敗露被捕。歹徒今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縱火罪。法官指斥他目無法紀、膽大包天,手法類似黑社會,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判他監禁4年半。
已婚被告黃銚汶(29歲)過往有14項刑事案底,對上一次出獄是在2014年,案發時與父親及6歲女兒同住。
辯方今求情時,起初指被告因愚昧而犯案;惟法官李運騰反駁謂,被告是「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而且根據其案底紀錄,可見被告並非善男信女或奉公守法的人,難以接受他只是因愚昧而犯案。辯方及後坦承,被告犯案是出於貪念。辯方又指,案發樓宇是一幢三層高的丁屋,被告於深夜犯案,縱火火頭在屋外。
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受人指使及貪求錢財而犯案。雖然案底沒顯示被告有黑社會背景,但其犯罪目的及手法明顯類似黑社會,目無法紀、膽大包天。惟考慮到案發樓宇只有三層高,縱火地點非人口密集地區,附近無其他建築物,與在多層大廈放火有別,嚴重性比其他縱火案較低;再加上被告並非故意使他人生命受害,被捕後亦願意與警方合作,而且認罪,故判監54個月。
據辯方透露,被告前年重遇名叫「細林」的舊友。當時被告經濟出現問題,而「細林」則因與涉案餐廳的東主有土地爭拗,遂問被告是否想「幫手做啲嘢嚇吓佢」。案情指,被告先後於去年1月16日及2月15日凌晨,毀壞屯門大欖涌村「阿一廚房」的一道玻璃門。
辯方解釋,由於兩次毀壞玻璃的行動均未能成功迫使東主「溝通」,因此「細林」指示被告縱火。案情續指,同年2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再到上址縱火,然後與女友乘坐的士離去,消防員接報到場後,救出一名於該餐廳樓上睡覺的住戶。
根據被告事後向警方憶述,縱火當天他先吩咐女友在餐廳附近等候,犯案後與女友一同乘的士往深水埗,惟途中發現遺失銀包,於是到深水埗警署報失,並在進入報案室前丟棄身穿的外套,以免被認出及拘捕。根據案情,同日清晨約6時,有人在涉案餐廳附近拾獲被告銀包並交給警方。至去年3月,被告在其黃大仙住所遭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聲稱三次行動合共獲得一萬元報酬,其間曾用手機與「細林」聯絡及發送現場照片,惟照片已全部刪除。被告又指,已將三次犯案時身穿的所有衣物丟棄,而女友對其犯案一事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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