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與一般獲控方同意撤控的守行為案件不同,被告葉雯恩經認罪、定罪再被判守行為,會按正常程序留案底,但據《罪犯自新條例》,只要3年內不再在港犯案定罪,之前的案底可於特定情況下毋須披露,即所謂「洗底」。有法律學者坦言定罪後判守行為較少見,至於被告欲成為律師,雖然必須申報案底,但相關專業團體會考慮眾多因素,不會一刀切因申請人留過案底,就反對其成為律師或大律師。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一般守行為案件是在認罪前控辯雙方若達成共識,在被告同意保持行為良好的條件下,控方可選不提證供起訴,法庭會判被告簽保守行為。由於沒經過認罪及定罪程序,被告不會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