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不給不是說紋身不好,而是怕你將來後悔。後悔的原因有許多種,但歸根結柢,還是因為人心會變。你看安祖蓮娜祖莉才把情人的名字紋在身上,沒多久便分手了,馬上要用鐳射去把紋身洗掉。碧咸把維多利亞的名字紋在手腕上,現在說不定也有點後悔。除了感情之心外,還有潮流之心。一樣東西時興了,怎麼看都順眼,但一過了時,那就百般不是,就像七十年代那些男人的打扮,喇叭褲鬆糕鞋,敞開胸戴條大金鏈,今天看了都覺得惡心了,當時卻「型」得神人一般。要是那一身打扮不能脫,穿到今天,大概有許多人想自殺。
紋身也是如此,現在流行,便怎麼看怎麼好看,如果哪天不興了,便會嫌身上多了一塊污漬,飛奔去除掉,又是一個麻煩。
好了,就算紋了身至死不渝了,但身體皮膚會變,我曾經在泰國布吉島的海灘上見過一個美國老太婆,她在背上紋了一個好大的米老鼠頭,當年一定是有趣的事情,但歲月不饒老太婆,到我見到的時候,那隻米老鼠的臉已經鬆皺得不成樣子了,你說這是紋身連累了人,還是人連累了紋身?
女兒聽我說完,便說以後還是往身上玩玩貼紙紋身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