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永根一方指,關於檢取涉嫌人士財產的《警隊條例》50(2)條於1992年訂立時,當時並無智能手機,不會預計到今時今日智能手機可用作查閱網上個人資訊,不僅牽涉手機內的資料,除非手機是用作傷人武器,否則不應在拘捕時被檢取作為證物。民陣前召集人陳倩瑩一方亦指,手機可儲存多年對話紀錄或親密照片,遠超調查用途。
警方則指條例已賦予警員權力,如合理懷疑任何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取去,並有另一條文要求在進一步檢查前取得裁判官手令,保障已足;又指警務處長可通過修訂警察通例作規範,若推翻條例,會影響警方搜證及維持治安。法官區慶祥押後裁決。案件編號:HCAL122/14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