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 你是否贊成引入辱警罪?
李: 差人出多幾千蚊人工,個娘親就可以畀你問候埋?𠵱家講粗口,喺機場、地鐵係犯法。根據法例,喺公眾地方喧嘩或使用辱罵性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你可能話我偏幫啦,我覺得,應該有辱警條例。當警察係執法,如果你辱罵警察去阻你執行工作,呢個應作出規管。
記:阻差辦公已能作出保障?
李: 阻差呢,有技術困難,喺香港(告)阻差,如你只係鬧,冇阻我做嘢,好難(告)。例如我係差人,問你攞個身份證,你話「我乜你呀」,但你完全冇阻我做嘢,只係挑戰我:「香港法例邊條講呀?」如警方真係行使合法公職時,有啲人困擾到佢,我覺得應該立法。
記:警察可否參與政治活動?
李: 我覺得應該放寬,點解警察就冇咗人權去表達意見?舉個例,若果有個辱警罪立法公眾論壇,咁係咪政治活動?咁都可能係個政治議題喎,隨時又中喎。警察係最後一個守龍門,政治要中立,不過都要保障到佢哋表達訴求自由先得。(退休總督察)廖潔明嗰時參選(區議會),啲人喺宿舍叫選佢啦,代表我哋聲音。咁成個宿舍都可以拉晒啦,呢個仲唔算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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