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警員供詞與現場片段不符 侍應非法集結等罪名不成立
屯門大興行動基地不明氣體非法集結
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去年10月30日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大批市民上街抗議。警方同晚驅散群眾,並截停一名23歲男侍應,控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開審,案中負責拘捕警員供述追截及制服被告的過程,但從辯方找到的現場影片中,看不到警員所述情況。案件今日裁決,裁判官王證瑜對警員所作供詞幾乎全部不接納,最終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王官裁決指,負責拘捕的警員陳樂軒所供稱由目視被告開始直至拘捕被告的情節,均與現場片段不符;反之,被告被捕時沒有掙扎,而是與警員一同步行,並向警員發問「咩事」。另外,拘捕地點並非示威現場,相距遠至80米以上,而被告沒有逃走,且涉案手套及口罩等物件並沒有佩戴在身。裁判官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環境證供亦不足。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罪不成立。
辯方一度向法庭申請訟費,惟王官以被告攜有手套、口罩、雷射筆等物在身、屬自招嫌疑為由,拒絕申請。至於被告陳戩曄(23歲)早前承認沒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今被罰款500元。
遭辯方直指「講大話」的警員陳樂軒昨日審訊時供稱,當時示威者在良德街堵路,未有應警方警告離開。他從防線追向身處人群的被告,從後捉住被告的手並扯其衣服。被告起初掙扎及逃跑,及後在其他警員出手下終遭制服。
惟辯方播出現場影片卻顯示,警員並非從後截停被告,而是面對面接觸;而被告亦沒掙扎,更向警員謂:「喂,街坊喎!乜事依家?」警員否認截停被告時是正面對正面,僅同意是「側面」,又改口稱「被告個身左右搖擺」,但他同意影片拍不到被告身體左右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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