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問到用這方法處理台灣命案會否牽涉敏感的政治問題時,潘熙有信心稱,台灣方面都願意用這方法,加上港、台之間有很多經濟合作,國家也是支持的。
潘續指,另一方法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使香港法院有權審理台灣命案。他提到其實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被殺案件,例如香港法院曾為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召開死因聆訊。
再者,潘提到內地刑法第7條也列明,中國公民在域外違犯刑事法,只要有關罪行被判監三年以上,內地法院就可以審理,換言之無論中國公民在外地被殺或殺人,內地法院都可以審理。此外,英國法院也有權審理英國人在外地被殺的案件,可見賦權法院審理台灣命案這方法「唔係特別創出嚟」。
至於這種方法會否同樣耗費時間,潘指這兩種方法很快可以做到,雖然都要經立法會三讀程序通過修例,但相信議員均同意用這些方法處理。
■記者呂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