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期間多次發現剪鋼筋,但最終只有禮頓曾發出一份不合格通知書(NCR)。委員會認為港鐵在「終結」不合格事宜程序有不能接受的延誤,建議須就呈報制度作全面檢討。
委員會提到,港鐵委任三名總經理一同監督項目,只有一人直接負責整體管理,另外兩人與港鐵工程總監有「虛線」的從屬關係,容易導致權責不清。而工程期間曾由不同總經理擔監督工程,權責分拆亦有問題。
就運用科技記錄工地數據,委員會認為港鐵、承建商和分判商似乎無善用科技記錄工地數據「令人驚訝」,形容港鐵在工地應用科技上「似乎已落伍」。
委員會建議多項改善措施,包括安裝監察儀器偵測車站運作的移動幅度,並向政府滙報。港鐵亦要大幅改動項目綜合管理系統,並加快在新工程項目應用建築信息模擬技術。設計人員亦應到工地現場,確保工程按設計進行。
人事方面,委員會建議港鐵和政府檢視項目管理及督導職位人員所需的「勝任能力」。委員會同時建議政府日後應否續由路政署署長負責鐵路項目,還是另設鐵路發展署署長專責處理。委員會又提出,政府委託港鐵進行項目時,應考慮續用「服務經營權」模式、過往「擁有權」模式,還是參考英國的「特別用途工具模式」,設立專職董事會和推展機構。委員會建議,在12個月後進行獨立的跟進審計,並向行政長官匯報。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憂本港未必長期有鐵路項目工程推展,另設與路政署同級的鐵路發展署未必符合成本效益。
■記者羅繼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