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同意由於傳媒對事件的報道會對快將上任的梁振英政府的聲譽造成影響,因此期間要匆忙安排與麥、曾商討如何應對傳媒,她承認未聽過有人提及信託聲明書。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陳詞指,曾於85至90年間租住的北角城巿花園9座21E單位,在法律上無財務權益,因根據買賣合約及按揭文件,麥才是21E的業權擁有者,因此認為無表面證供。
控方反駁麥、曾容許對方出售所租住的單位,並可獲賣樓得益,正常人也會認為他們租住的是自己的物業。二人同日購買上下層同景觀單位、向同一銀行申請按揭等行為,明顯二人早有預謀。公務員互租物業既不違法,但麥、曾卻以妻子名義簽租約,又提供不正確地址,唯一理由是要欺騙政府有關物業的實質業權。法官聽畢陳詞,裁定麥、曾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編號:DCCC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