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歲被告在內地出生,八二年來港,僅有小三教育程度,曾從事不同工作,至○二年因失業閒賦在家,被告於九○年曾有一個普通襲擊被判緩刑的案底。被告早前承認作出傾向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及企圖傷人等共五項罪名。十四歲受害人○一年八月由內地來港後,在家中遭被告性侵犯,她向兩名兄長哭訴。被告後來將受害人送返內地,去年初受害人再次來港報警。
被告遂於去年十二月期間,多次要求兩名兒子、媳婦及妻子按照他的草稿寫供詞,內容表示從未聽過受害人有關遭父親強姦的投訴。被告幼子拒絕就範,被告竟手持十五吋長斧頭追斬他。此外,被告分別威嚇長子、媳婦及妻子為他作假證,他揚言要將妻子由九樓推落街,又要脅傷害媳婦家人,三人均知道被告脾氣暴躁,加上被告一直有毆打兒子,故只好按被告指示撰寫假口供。
案件編號︰DCCC3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