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斯文打扮的被告昨在觀塘法院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不誠實使用電腦及企圖作出有違公德等五罪,律師求情指他失業已近一年,靠積蓄過活,與父母同住。裁判官索閱勞教中心報告、背景及心理報告,於6月14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柙。
案情指被告與兩事主素不相識,居於不同樓層。今年2月2日,16歲女事主X出門上學,被告跟X一同步入電梯,躲在她身後,並拿手機伸向X裙底偷拍。X發現惡行後大聲呼叫,被告急急逃去,X報警。被告後來被捕,並揭發淋精事件。
今年1月11日,被告在大堂裝設偷拍鏡頭,一見Y出門後即尾隨,他一手拿手機拍攝,另一手偷偷將盛於膠瓶的精液淋向Y背部,並將剩下的幾滴精液揈向Y的臀部,由於他沒有碰到Y,故Y不察覺。兩人其後一同進入電梯,被告再偷拍Y裙底。抵達地下大堂時,Y發現衣服沾有液體,不過電梯內人太多,她不肯定是誰所為。
約一星期後被告更色膽包天,不但在Y背後手淫10秒,更將精液淋向Y的長髮。Y再發現頭髮沾污,雖然思疑是被告所為,但沒有報警。被告及後轉移目標向X下手,他於2月1日將手機攝入拖鞋,尾隨X進入電梯,但因有人入電梯才放棄偷拍;翌日再試,終被發現。
案件編號:KTCC5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