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爆眼少女K申覆核索取警方手令 法官指訴訟權利未受限判敗訴
司法覆核爆眼少女法官林雲浩抗暴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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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K於8.11疑被警方發射布袋彈擊傷右眼,警方獲得法庭手令取得K的醫療報告,K投訴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令她難以申請撤銷,剝奪她透過法庭程序維護私隱的權利。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聽罷陳詞後,今頒下判詞指,K不是手令中搜查處所的佔用人,雖然搜得的資料或與她相關,但按現行法例她無權要求查閱手令,而她仍可要求簽發手令的裁判官撤回決定甚或針對手令的合法性再提訴訟,權利沒受損,駁回K的申請。
高院法官林雲浩在判詞指,認為本案適宜分兩個範疇作出分析,第一,是申請人K本身有否獨立權利,讓她可要求取得手令;第二,是當局不提供手令,會否影響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
就有否權力要求警方提供搜查令,法官指根據普通法,搜屋或搜查處所時,業主或負責人有權要求警員出示手令;但若某人只是與搜查的文件有關,而非搜查處所的佔用人,那麼不論普通法抑或本港《警隊條例》,都沒有賦權此人查閱手令。
林官坦言,依據手令搜得的物品,或包含非處所佔用人的其他人的資料,手令無疑會影響這些人的私隱。這類人士對於手令有何法定權力,林官直言是一個新穎的範疇(novel area),值得立法機關思考,但現時不適宜由法院根據本案的不尋常情況,來定立新的規則。
林官指,目前並無必要宣告K享有要求手令的獨立權力,因已有現行機制讓K這樣做,例如在尋求撤銷手令的法律程序中,申請查閱證物(discovery)。
至於第二點即K的訴訟權利,法官指,雖然手令的申請是單方面作出,但仍保障機制可讓各方挑戰該項搜查是否合法,例如司法覆核,或循民事訴訟申請禁制令,禁止使用檢獲文件。法官指,K仍有權向發出手令的裁判官要求擱置該份命令,她這樣做的權力並未受限制。同樣地,現時沒有東西阻止她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K並無表示在法律程序上受到障礙,她仍有潛在的法律渠道去質疑手令是否有效,所以權利沒受影響。
法官駁回司法覆核申請,K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早前為K打官司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出席其他案件聆訊後,表示未決定會否就本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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