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於9月9日在報章刊登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陳歸還1,057萬元,表明若未能在21日內還錢或達成和解,陳將會被申請破產。據悉,登報後陳一直沒有反應,亦沒有藉律師回應,故林日前入稟法庭申請陳破產。事件緣於1982年5月,陳要求林借出五件古董放在佳寧中心陳列供客人欣賞,隨着佳寧於1983年10月被債權人申請清盤,古董一去無回頭。林在1987年要求陳歸還古董不果,直至05年發現古董拍賣出售。陳否認向林借古董,還說是他以500萬美元向林購入其中三件古董,另兩件是他向其他收藏家購入。法官判林可取回05年已出售三件古董的淨收益1.1億元,林亦可取回未出售的北宋定窰刻花蓮池雙鳧紋盤及清雍正鵪鶉彩碟。據了解,林已取得該兩件古董。敗訴的陳已提出上訴,案件在明年1月10日審理。
案件編號:HCB61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