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今年1月8日約下午3時,年僅12歲的事主與被告相識數個月,當時她與兩名友人走到被告當值的保安控制室向被告索煙。至下午5時,事主再返保安室向被告要煙,獲准進入保安室。事主為免讓其他人看見,留在保安室與被告面對面吸煙。
其間,被告藉遞上打火機時,觸碰事主胸部,事主受驚,直瞪被告,卻未即時離開。其後被告表示要往巡更,5分鐘內便回來,要求事主等他。控方指,被告數分鐘回來,事主仍留在保安室內,向事主大講三級笑話,又要事主替他口交但被拒。其間,被告以身體逼向事主強行索吻,又伸手進入其衣服內,撫弄其胸部及下體,更捉着事主的手要替他手淫。約半小時後事主離去,被告給她一百元,囑她不要將事告訴人。事主最終向社工投訴,報警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4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