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水佳麗讚抗爭案被告「優秀嘅細路」惹建制狙擊 司法機構指投訴不成立
水佳麗汽油彈優秀嘅細路感化令勞教中心
15歲中三男生年初凌晨在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早前判處18個月感化令。裁決惹來建制傳媒狙擊,有公眾人士亦向司法機構投訴,指水官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及「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更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司法機構今發聲明表示,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根據前文後理,水官是指被告過往擁有良好背景,但單憑「熱誠」行事而犯法只會令父母痛心難過,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亦沒就被告的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的立場,投訴不成立。
今次是繼早前裁判官何俊堯面對的大部份投訴不成立後,司法機構第二次就公眾針對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投訴,作出公開回應。
總裁判官蘇惠德強調,在處理涉及司法人員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的言論等。就如上述案件的判罰,任何司法決定均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訴訟各方如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當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同意蘇官的意見。
被告男生早前於水官席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居於院舍並遵守宵禁令。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和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結果,上訴庭改判男生進入勞教中心。
有公眾投訴向司法機構,指水官於量刑時稱讚被告人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更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
司法機構今發聲明,當中列出水官的判刑理由相關部份謄本。水官當時是這樣說:「有啲嘢呢,唔係衝動就可以嘅,唔係滿腔熱誠就可以嘅。」水官亦稱:「所以對於法庭而言呢,經常要去面對你哋呢啲咁樣嘅年輕嘅犯法嘅人,亦都好似你咁樣,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對法庭嚟講,一啲都唔愉快呀。」
水官並謂:「你真係要認識一下你個幫助香港個方法,行唔通呀。當你自己呀,因為你嘅行為走去被法庭去拘留,或者被法庭去監禁,你能夠帶嚟嘅,只不過係畀你嘅父母重重嘅打擊,你冇帶嚟其他嘅嘢。」
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水官當時是指,處理一些過往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並不是愉快的事。此外,水官又勸誡被告,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水官沒有直接或間接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雖然總裁判官留意到上訴庭曾於判詞中提及,水官認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不足以指水官表面偏頗,況且上訴庭亦沒有表示水官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官認為,縱使水官被指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且就被告的求情因素賦予不恰當的比重,因而犯上錯誤,水官量刑時沒有就被告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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