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營電腦牌子Acer的公司因指合作多年的豐澤電器,違反分銷協議,拒絕支付四百萬元貨款,遂入稟高等法院,追討貨款、利息及訟費。
本案原告是宏碁電腦(遠東)有限公司,被告是經營豐澤電器的屈臣氏有限公司,隸屬和記黃埔。
入稟狀指,原告於九五年七月與和黃旗下的豐澤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分銷協議,在豐澤門市銷售原告的電腦產品。
同意45日清貨款
被告公司自九七年五月替豐澤找數,三個月後取代豐澤,與原告達成新的分銷協議,一切條款照舊,原告與被告雙方於九九年二月同意將找數限期,延長至四十五日,但至二○○一年,被告所購原告的電腦產品,僅值二萬九千元。
原告指出,分銷協議訂明,原告依被告定單送貨後,便會發出發票給被告,被告須在發票日期四十五日內繳清貨款,自九七年至二○○一年,原告售予被告的電腦產品,總值達五億四千六百萬元,扣除營業額回佣三百五十萬元,以及被告提供電腦安裝及相關服務予原告的費用六百萬元,被告仍須支付五億三千六百五十萬元。不過,原告多年來只取回五億三千二百五十萬元,尚欠四百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明顯違反分銷協議,幾經要求無效,遂興訟追究。
案件編號:HCA555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