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原本居住的公屋單位,因重建清拆,而其妻患有心臟病,不便居住高層單位,故獲房屋署編配至葵盛東邨盛豐樓二樓一單位,但沒料到入住後卻為他帶來無休止的困擾。
每隔三天浸一次
他稱,入伙後才知悉,該座樓宇所有去水渠喉管的去水位,均設於二樓,他入住十一年來,每隔三數天,便有污水倒流入廚房,約一年前,更曾因大量污水倒流入屋,令全屋水浸,家具被毀。房署當時曾派員上門了解及拍照,並將其索償個案轉介保險公司跟進,調查了四個月,回覆竟是指因水浸是由於其上層住戶將雜物掉進去水管,引致淤塞所致,並不是房屋署控制範圍內,故不會賠償。
過去一年,污水倒流情況日益嚴重,由原來一星期幾次,到現在早晚均出現,他只好一出現水浸便向房署投訴。房屋署職員則託辭屋邨已外判管理公司管理,將責任推卸至管理公司。他向管理公司投訴,管理公司卻又着他向房署投訴。他投訴無門要求調遷,房署回覆:「冇可能」。
梁先生稱,其單位出現污水倒流入屋情況,是樓宇設計有問題所致,房署實有責任為其解決,且應定期為大廈通渠,以減少污水倒流情況,而不是住戶出現問題時才後知後覺,動手通渠,令他一家無止境受水浸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