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龔在遺囑中要求基金照顧先夫王德輝家屬及華懋員工,顯示龔無意將財產饋贈予基金,而是以基金為信託人,因基金成立的目的,只是做慈善,若非信託人,根本不能替龔執行非慈善意願。
雖然基金指這些非慈善部份,是基金接受饋贈要付出的代價,但律政司認為基金的說法不切實際。律政司解釋,因基金一向只是龔捐款的渠道,龔只會由遺產中撥款照顧親人及員工。律政司指,2011年營業利潤高達24.8億元的華懋集團,也於同年推出350萬元員工資助計劃,但並非由基金付款。
律政司又指,若基金僅是慈善機構,法庭的監管權有限,也不能撤換基金理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