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替人尋仇縱火燒車波及鄰近25架車 未成年男子判監5年 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蘋果日報 2020/06/26 15:00

縱火燒車尋仇景林邨多層停車場

紋身女子前年9月在將軍澳被斬傷,事後兩青年接到指示「有人被斬,要幫手」及「有嘢做,要燒車」,遂戴上口罩及帽到景林邨多層停車場,放火焚燒一輛目標七人車,但火勢波及另外25輛汽車,損失涉及230萬元。兩青年早前承認縱火罪,法官今判刑時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且案件涉及焚燒逾廿輛車,並非小火苗,判兩人分別入獄62個月及60個月。
兩名被告依次是24歲太陽板安裝員謝俊傑及19歲汽車美容學徒陳家傑。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引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這警世名言,指出火的可怕之處,直言一時失控可釀成嚴重後果。
沈官續稱,本案中的火並非小火苗,而是涉及縱火燒毀逾廿輛車。本港人煙稠密,案件發生於接近民居的多層停車場,情節相當嚴重,遂判謝男入獄62個月;至於陳男因犯案時不足18歲,考慮到其年紀,酌情減剅兩個月,判他入獄60個月。
辯方早前求情稱,兩人不認識目標七人車車主,只因結識不良朋友,被人利用才犯案。辯方指案中無人受傷,兩人起初僅打算縱火燒一輛目標車輛,怎料火勢波及另外廿多輛車。兩人並非案件的始作俑者,亦不涉策劃安排,僅是被支配人士,望能輕判。
案情透露,戴上帽及口罩的兩人在前年9月26日清晨近5時抵達景林邨多層停車場二樓,謝向一輛目標七人車淋電油,陳則用打火機點燃電油,惟火勢波及另外25輛車,包括23輛私家車及3輛輕型客貨車被焚,部份未能修復,涉及費用為230萬元。兩人犯案後沿樓梯離開,登上一輛七人車離開。
停車場閉路電視及其他汽車的車輛紀錄儀拍下事發經過,警方及後拘捕兩名被告,謝接受警誡下稱有蔡姓男子通知他「有嘢做,要燒車」,陳則稱獲朋友「少軍」通知「有人被斬,要幫手」。
【案件編號:DCCC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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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家傑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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