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厦董事長、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及中銀香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貪污公共財物,合計共一千四百四十八萬元人民幣(下同),個人所得折合七百七十二萬多元,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一百四十三萬餘元,另外有價值一千四百七十八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報道又指同案被告朱赤、丁燕生參與共同貪污九百二十七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均為二百一十一萬餘元,同案另一被告張德寶,參與共同貪污九百七十二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一百四十二萬餘元。
公布指出,劉、朱、丁、張四人,均透過辯護人進行了辯護,並在庭審結束前分別作了最後陳述,法庭將對該案另行擇日宣判。
劉金寶是於○三年五月回京述職時,突被當局逮捕及扣查,案件涉及其在內地及香港工作期間的一些問題貸款,當年九月中銀香港發表調查報告表示,中銀香港對周正毅旗下的新農凱問題貸款,並未發現構成貪污指控的證據,但劉氏需為事件負責。
去年八月,朱、丁、張三人,被指因私自挪用合併前成員行俗稱小金庫的資金,遭內地機關調查而被突然撤職,中銀香港期後透過環球招聘,公開聘請替任的副總裁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