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海外成婚同志爭取輪候公屋資格 揚言只准「夫婦」申請屬歧視
同志平權家庭定義Nick Infinger
一對在香港土生土長的男同志在加拿大結婚後,回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夫婦」定義而被拒絕。其中一人直指房委會的決定屬性傾向歧視,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在高院審理。申請人指出,即使將來本港容許同性結合,惟有關定義亦會阻礙兩人共同申請公屋。
本案是繼受養人簽證和公務員福利案後,另一宗同志平權的覆核案。主審法官周家明於今年5月曾審理影響將更加深遠的同志婚姻覆核案,宣判日期待定。
代表申請人Nick Infinger的大律師白天賜今指,房委會訂下的「夫婦」申請資格,將同性伴侶與情況相近的異性伴侶區別對待,構成直接歧視。由於申請資格寫明「夫婦」,即使日後香港准許同性結合,同性伴侶都無法用家庭身份取得公屋。
另一方面,無權在港結婚的同性伴侶與未婚異性伴侶的情況不同,卻面對相同待遇,只能排在單身人士的輪候隊伍,屬於間接歧視。房委會未能為歧視政策提供正當理由。
申請一方又指,同性伴侶蒙受多方面不利,例如家庭申請公屋需輪候5年,而非長者單人申請者卻要輪候17年。除了輪候時間不利外,同性伴侶還因此需付出額外代價,按照租住私人物業的租金推算,同性伴侶獲派公屋前需比異性伴侶多付23萬元租金。此外,同志無法繼承逝世伴侶的公屋單位。
白天賜指房委會打算新增的證供提到,若准許同性伴侶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可能會增加輪候時間,影響傳統家庭生兒育女和人口老化情況。不過白天賜質疑,當中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他反指,容許同性伴侶同住一間公屋,而非輪候兩個單人單位,實際上可節省更多居住面積,從而更有效分配嚴重短缺的房屋資源。
雖然同性伴侶並非完全無法同屋同住,而是可利用「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而且即使兩個陌生長者,亦可以結伴上樓。然而,白天賜指出,如果陌生人或年邁同性伴侶比起一些年輕異性家庭,有優先配屋資格,那麼,房委會聲稱為保護傳統家庭而不准同性伴侶使用家庭名義說法,便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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