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公布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的措施,為分析員設定買賣禁制期,即在發出研究報告前30日及發出後3日,不能買賣所研究的股份,但會在特定情況給予豁免,例如在禁制期內發生重大、公眾已知悉且會影響有關股份價格的事件。
證監新例明年4月生效
新例將於明年4月生效,主要規管由證監發牌監管的持牌人,不會特別劃分「分析員」類別。新例要求他們在大眾傳媒出現並提供投資評論,便須向傳媒的編輯或主持人披露其姓名、是否領有牌照及個人是否持股,而毋須披露持股量。若傳媒轉述或播放有關分析意見時,並無同時披露上述資料,持牌人毋須承擔責任。
證監會執行董事張灼華相信,傳媒會配合刊載有關資料,但最後要由傳媒機構自行決定。
不過,她指出,「若出街的版本並無有關資料,我們可能會要求該分析員解釋」,但她不肯評論,會否同時要求傳媒機構提供資料協助調查。她說,雖然證監不能直接規管傳媒,但若出現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等嚴重違規行為,法例亦可作出規限,證監仍可有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