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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公涉賣淫大媽噩耗 康文署擬修例禁收打賞 最高罰款增至1萬

蘋果日報 2020/03/18 21:40

康文署利是大媽屯門公園娜娜

屯門公園多年來均有「大媽」開檔唱歌跳舞,更被指收打賞賣淫,對居民造成噪音滋擾。為加強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擬修訂《遊樂場地規例》,將擴闊受煩擾對象的範圍、加強管制演奏及歌唱活動、提高阻嚇力,以便有效管制康文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當中更建議新增禁止收取金錢報酬,並將最高罰款提高5倍至1萬元,以堵絕公園內的「利是打賞」文化。

屯門區議員巫堃泰表示,即使康文署修例以加強公園內表演活動的管制以及提高刑罰,但康文署最終會否加強執法力度才是關鍵,「佢嘅執法力度夠唔夠強呢?同埋康文署嘅執法人手夠唔夠?呢啲我都係懷疑嘅,始終佢唔係搵警察執法,淨係康文署職員可能唔夠人手。」巫堃泰又指,現時修訂的罰則仍非定額罰款,「之前嘅case都係罰700蚊、1,200蚊,其實係無阻嚇力,擔心如果唔係定額罰款,阻嚇力都係會唔夠」。

康文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由於目前《規例》第25條只能在證實有「使用場地的人」受到煩擾才能展開執法行動,惟公園管理員及附近居民不屬使用場地的人,康文署並不能單靠職員觀察或接獲附近居民投訴而展開行動,故建議將受煩擾對象從場地使用者擴闊至「任何人」,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及任何其他人士、特別是附近居民若受到噪音煩擾,均可為康文署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

此外,康文署亦於文件中建議禁止收取金錢報酬,並指出該行為是部份公園出現噪音滋擾的問題根源。由於現時並無相關規例禁止表演人士收取市民的利是打賞,故建議新增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時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

另外,文件亦建議加入條文賦予康文署署長權力,在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須遵守的規定,如可限制市民在晚上將大型的揚聲器帶進公園使用、禁止市民於指定範圍表演等,若市民違反告示列明的規定,亦即違反條文,康文署人員可因應有關情況,檢控違規人士。

為提高《規例》條文的阻嚇力,康文署建議提高罰則,將現時違反條文的最高罰款2千元,提高5倍至1萬元,監禁罰則則維持14天不變。康文署擬於5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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