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一直以為,租單交予僱主後,僱主便會代為報稅,為免「重複」,於是她在報稅表「總入息款額」一欄上,將年薪扣減租金支出,然後填上十萬一千一百八十元。
記者查看陳小姐在二○○三至二○○四課稅年度,由僱主發給她的報稅資料,證實她的總入息確是十四萬八千五百八十六元,不過,記者同時發現,有一項「提供居所」,資料顯示,由僱員支付業主租金是四萬七千四百零六元,而僱主退還租金予僱員亦是四萬七千四百零六元。
本報曾就陳小姐投訴向稅局查詢,但該局引用《稅務條例》第4條(即公事保密)的規定,拒絕透露陳小姐個案詳情。
發言人補充,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即使僱主不是直接提供居所,而是向僱員發還他付給業主的全部或部份租金,亦會被當作提供居所,僱員入息的百分之十會計算為寓所租值,並加進應評稅入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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