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欣失議席 終院認為選舉主任重複犯錯機會低
陳凱欣終審法院選舉呈請
終審法院本月裁定,選舉主任前年取消劉小麗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資格,屬程序重大失當,選舉結果無效,建制派陳凱欣失去議席。終院今頒下裁決理由,批評選舉主任不跟從程序,不符法例要求;而要求法庭在其失誤後,代為裁定提名是否有效,更屬無視法例原意,可能會危險地鼓勵選舉主任漠視程序,寄望法庭維持DQ,難以將之稱為履行法律要求或有益於選舉公正。
同時,三位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張舉能均認為,經過一系列選舉呈請案後,法庭已重複強調程序公義的重要性,相信未來選舉主任犯下同類錯誤的機會不高。
原審高院法官周家明認為,選舉主任判斷劉小麗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宣佈提名無效之前,未有給予劉合理的回應機會,構成重大不當。劉是否確實不擁護基本法、亦即選舉主任決定是否「正確」,只是考慮因素之一,法庭毋須就此下定論。本案的程序不公,足以凌駕此因素。
選舉主任郭偉勳和陳凱欣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認同周官的觀點,強調參選權和申述權都是重要權利,剝奪有意參選者的競選權利而不給予機會解釋,是非常嚴重的事,不只影響個人權利,亦影響整個選舉的誠信和公眾信心,不可謂不重大。
陳凱欣一方認為提名程序有否重大不當,應該取決於對劉小麗有沒有實質重大損害。判詞指此說未有考慮選舉誠信的大圖像,亦忽略程序公義,而後者是本港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
代表選舉主任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則指,法庭有「憲制責任」判斷劉小麗是否真誠「擁護、效忠」。但終院不同意這事有爭辯餘地。判詞指,倘若有需要就真誠擁護的問題作裁決,法庭當然不能退避,但首先要問的是有沒有需要,而本案就沒需要。
判詞指出,法例訂明選舉主任「必須」裁定提名有沒有效,意思包含了遵從程序公義;如果選舉主任未能遵從,則不符合法例要求。而因失誤而引致選舉呈請案後,要求法庭代為作出裁決,更可謂無視法律原意,亦無助促進選舉公正。
劉小麗2016年因宣誓風波遭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兩年後報名參加九龍西補選,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二次「DQ」。劉小麗提出選舉呈請,高院原訟庭判她勝訴,陳凱欣和選舉主任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本月18日拒絕受理,陳即時失去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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