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蘋果案 律政司指整個警隊均有權就國安案申手令

蘋果日報 2021/05/26 00:00

國安法搜蘋果

壹傳媒及集團高層去年8月入稟法庭,要求警方歸還搜查《蘋果日報》大樓和其他處所撿取的保密與不相關資料。高院今繼續處理修訂申索申請。就牽涉國安法罪行的調查,警方陳詞表明並非只有警隊國安處成員才有資格申請法庭手令作搜證,警隊其他部門人員亦有權就國安法案件申請手令。
代表壹傳媒的資深大律師韋仕博早前指,證供顯示警方是引用國安法第43條申請搜查手令,第43條表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根據相關細則搜查處所,換言之須由國安處警務人員申請手令,惟今次申請的督察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不符合法例要求。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今回應指,第43條第二段提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監督「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搜查等措施,用詞不限於國安處,至少涵蓋整個警隊。此外,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申請手令的既有權力,沒有被國安法廢除,《警隊條例》手令也可搜查國安罪行證據。
孫靖乾亦指,國安法第16條容許警隊國安處從 香港 以外聘請人員協助執行任務,如果國安處不能請警隊內其他人員協助申請手令,說法實在是難以置信和站不住腳。
【案件編號:HCMP1217、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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