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歲被告黃志強脫罪後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開心,事件實屬誤會一場,案中的數名男孩於年幼時,他已教他們踢波,覺得他們頗有潛質,屬可造之材,故有意招攬他們入自己舉辦的訓練班。事實上,他們最後亦晉身香港少年代表隊,當中一人更擔任隊長。
裁判官裁決時稱,本案問題所在是,被告有否向家長提及私人舉辦的訓練班,但五名家長當中三人的供詞,在此要點上並不清晰,另外二人的口供雖可支持指控,但被告當日接獲港隊教練黎新祥提供的五十名初步入選名單後,當晚便要致電通知全部家長,被告要在短時間內計劃及編造故事來欺騙家長,這個疑團則難以理解,基於案件存疑,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21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