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報道,程翔要求聘請律師已遭拒絕,妻子劉敏儀接到正式通知,現正研究有關法律問題。對於這個消息,我雖然不感意外,但還是感到失望的。熟悉內地法律的人權組織早前已解釋過,涉及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間諜那一類罪名,若要聘請代表律師,必須事先得到批准,所以並沒有保證能享有這個權利。對於香港人來說,這是極難接受的。越重的罪名,對涉案人的後果就越嚴重,他就越需要專業意見的協助,並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律師代表他,保障他最大的權益。當然,我明白「一國兩制」,香港的制度不能用作強加在內地制度上的尺度,但是公平審訊、得到法律意見及法律代表,是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中國已簽署了人權公約,理應朝這個方向走,何況中國法律並非絕對不容許律師代表,當局是有權批准程翔聘請律師的,那麼為何不依法批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