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被告於00年在電腦課程結識48歲女事主倫麗貽,他訛稱自己為新鴻基證券行職員,並認識香港滙豐銀行一名馬姓高級職員,若透過馬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八折優惠。
被告在首次股票交易後,給女事主一張1,000元支票,聲稱為投資盈利,女事主將支票兌現。於01年8月至02年11月間,女事主先後9次開出支票,款額由4,800元至17萬9千多元不等,交予被告代為投資。
至03年初,被告向女事主稱已將投資兌換現金,但因其財政問題,不能還款,反而向她借錢,直至05年初,被告更避而不見,女事主於是報警。
案件編號:TWCC38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