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求留港照顧兒子敗訴 官指入境處可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
司法覆核菲傭留港BELANDRESLilibeth Betalac
來港21年的菲傭於2009年被僱主解僱後,同年與本地男友誕下兒子,並以行街紙逗留在港,惟兩人最終分手收場。菲傭雖然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但入境處於2013年向她發遞解令。菲傭提上訴不果,早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可留港至兒子成年,惟法官今頒下判詞,拒絕菲傭申請。
法官區慶祥於判詞指,當局已平衡人道立場及入境管制需要,而是否行使酌情權由入境處決定,家事法庭的裁決不影響入境處決定,況且兒子生父已同意照顧兒子,故判申請人敗訴,當局並可得訟費。
申請人Lilibeth Betalac Belandres於2009年因懷孕而遭僱主提早解約,同年誕下兒子,惟及後申請人與男友關係轉差,她聲稱曾遭男友毆打。兩人分手後,家事法庭判她可獲兒子撫養權,但不得擅帶兒子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