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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selfie】律師有特權?黃浩銘已去信一哥舉報

蘋果日報 2016/04/28 06:00

律師黃浩銘特權法庭selfie

新界關注組大聯盟發言人、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今日於其個人facebook上,上載一張於高院28號庭樓層的自拍照,即遭網民指涉知法犯法,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fb指,已去信警務處處長舉報,並將向律師會投訴。

黃浩銘表示,何君堯律師已經違法,「我亦已報案,請警察立即做嘢!」他認為在法庭日常運作下,任何人均無特權可以在法庭影相,何身為律師,希望他可以馬上自首,「不然將會嚴重影響律師的形象,讓公眾以為法庭可以影相,又或律師有特權可以影相,以令公眾誤以為法庭是一個任人影相的地方,嚴重影響原告、被告或證人的私隱」。

黃浩銘列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1a),「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另第7條(2c)則明言:「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