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不大幅修改,通過這項草案就絕對不是開玩笑,因為一言蔽之,結果就是在市民的通訊私隱權全無保障之下,令執法機關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合法化。正如在刑事案件方面資歷豐富的大律師公會執委、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所說,過去差不多十年之中,執法機關一直都作偷聽、勾綫等行為,不過一直都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通過法案只是令他們可以合法地做。立法的目的應是保障市民的私隱權,如果做不到這個目的,那麼為何要立法?他還指出,草案有些條文,甚至是公平審判方面的倒退,例如明文禁止辯護律師在聆訊中提出有關秘密監察的問題,這是對被告不利的改變。公平審判,以無罪推論,但秘密監察違反了這個精神。
鑽研中國及比較法律的王友金先生反對政府認為照顧公眾利益就無可避免損害個人利益這個基本假設。他認為政府必須兩者兼顧,只有在出現即時而實際可見的危險,迫不得已才侵犯個人權利,而且必須賠償,所以他認為法案不應得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