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於2017年7月10日,死者為岑燦榮(23歲)、霍鑑秋(49歲)及吳建明(47歲)。六名被告為大判金城營造、二判顯高土木工程、僱用死傷者的三判富嘉建築工程、設計圖則的輝固(香港)工程顧問、地盤監督劉仕興,以及項目工程師伍雲波。
被告共被票控21罪,當中牽涉監督責任、應急程序、謹慎措施、有否確保只限核准工人進入密閉空間等控罪,全部不成立。金城、顯高、富嘉只因沒備存地底工作僱員的資料登記冊,各罰款6,000元;金城另因向勞工處處長提交的文件沒有地盤準確地址,罰款5,000元。
暫委裁判官丘國新指,法例並非要求建築商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一個已評估和處理合理可預見風險的地盤,不代表能排除一切意外發生。由於無證據顯示各被告知道或能預見管道會滲漏硫化氫、有污水湧入淹浸並且崩塌,有關風險不是法例要求建築商處理的「指明危險」。
案件編號:KCS462-72、474-82、555/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