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審裁官周紹和昨指涉及的「附加費」實質是利息,除非申索人張詩平(譯音)是領牌放債人,否則她不能要求借款一方支付利息或高於其借出本金的款項,明言若雙方不同意這觀點,「歡迎你去原訟庭上訴」。
被告公司的代表承認至今分毫未還,審裁官判張勝訴,可獲賠借糧總額25,200元,但5%附加費即1,260元則不能申索。
張在庭外稱「冇聽過」借錢收利息屬違法,舊東家即被告公司Track Mode (HK) Limited自2014年起開始欠薪。她指數名員工誤信老闆所言借糧給公司,經此一役學會「唔好心軟」。
律師黃國桐指出,借錢收取利息並不違法,但提醒法例規定任何借貸的年息不能超逾60厘,否則屬「大耳窿」,是可判監的刑事罪行。大律師陸偉雄補充,除放債年息逾60厘有刑事成份、最高判監兩年及罰款十萬元外,年息逾48厘的借貸交易有可能會被視為屬敲詐性的交易。
案件編號:SCTC4297/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