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常爆發拉布戰的美國參議院,反拉布參議員有權提出終止辯論,首先由至少16名參議員聯署動議,參議院議長要待會議再持續一天後,才可將動議交全體表決,若獲五分之三議員同意便可通過。即使通過,辯論也不會即時腰斬,動議只為之後的辯論定下時限,不能超過30小時。
加拿大眾議院亦授權提出議案的部長動議終止辯論,但他必須接受眾議院質詢30分鐘,並須獲大多數議員同意,動議才能生效。動議亦只是限制議員之後發言不可超過20分鐘。
立法局前主席黃宏發認為,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並無問題,因為規則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需要保留彈性讓主席酌情行事,但議事規則既無明文規定主席有權把中途終止辯論付諸表決,權力便應屬於大會。他認為,主席應將終止辯論的議案提交全體議員辯論及表決,現在曾鈺成將決定「攬上身」非常不智,今次先例會令主席權力坐大,影響議會文化。
黃宏發又認為,就算日後有議員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加入終止辯論條文,亦應規定終止辯論的動議只能在會議持續一定時間,例如幾天後才能提出,以免議員發言權被剝奪。《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