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上只得兩款姓名縮寫簽名,筆迹相似。法官主動問春暉有多少職員負責轉身,代表陳淡玉指早晚更各有2人,由10月17日至11月26日,早晚更的人碰巧沒有換人。法官追問:「一個職員連續一個月返足咁多日,一日都無休息?」陳稱職員多為新移民,他們會儲假回內地。
原告大狀質疑下午入院,每兩小時轉身一次,為何當天會轉身12次。陳指任要「吊奶」故要多轉身,大狀質疑翌日轉身應不止12次,陳即卸責指記錄是由保健員所寫。陳認為自己沒做錯。然而被告的案情咬緊黃英虬簽署的「拒絕接受社康護理服務表格」,稱有免責條款。黃指是被迫簽署,對方威脅不簽便不提供血壓藥、糖尿藥及一切服務,黃當時簽在「見證人」一欄,但後來春暉用箭嘴將簽名指回簽名欄。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