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表示,她與母親在2015年5月於尖沙嘴某連鎖美容院購買兩份美容套票,每份價值2.1萬元,可享用一年42次美容及按摩療程。但是合約到期之後,她們只用了不足20次療程,為免浪費舊合約,於是按照美容院職員的建議,再以每人1.5萬元,購買一年共50次的美容療程套票,同時為舊合約續期一年。
黃小姐稱,她們在去年底細閱合約時,方發現新舊合約的條款均有列明,每次療程之間必須相隔21日以上,換言之一年之內最多只能做18次療程,無可能在約滿前享用套票所有服務。黃表示,兩人合共花了近7萬元,但至今只用了約20次療程,仍有近70次療程未用。
協助兩位事主的民主黨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認為,這類合約條款屬於「魔鬼細節」,質疑美容公司蓄意誤導消費者,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約前必須細閱合約。
袁海文又透露,事主雖曾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但美容公司拒絕作出任何賠償,故會考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
■記者于健民